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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女员工处于孕期 公司不知情辞退亦属违法

※发布时间:2017-5-13 15:46:3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公司将女员工调往其他部门,女员工不同意调动,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并未告诉公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昨日,渝中区法院通报一起类似的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只要女员工处于孕期,用人单位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于违法,女员工可以请求赔偿。公司将女员工调往其他部门,女员工不同意调动,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并未告诉公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昨日,渝中区法院通报一起类似的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只要女员工处于孕期,用人单位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于违法,女员工可以请求赔偿。

  2013年3月25日,王女士进入重庆某公司上班,主要工作职责为打印保单,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7年9月23日。2015年7月7日,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将王女士调动至销售岗。王女士当即表示,不同意调动。

  2015年7月15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因,决定拟于2015年7月31日起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但王女士此时已怀孕,故该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除劳动合同。至于该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晓王女士已怀孕的事实,不属于违除的意见。

  因《劳动合同法》并未以用人单位知晓女职工在孕期为前提,本院对该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该公司违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应当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结合王女士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为两年四个月,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066.8元的事实,故赔偿金的金额为30334元(6066.8元/月×2.5月×2)。

  渝中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女士支付违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334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规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并未以用人单位知晓女职工在孕期为前提,所以,只要女职工处于孕期,用人单位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于违除,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另据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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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怀孕期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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