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在本市某酒店工作的白女士,因怀有九个月身孕,被拖欠工资,调动工作部门辞职,而投诉至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部门与酒店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协商劳动仲裁。案情摘要:在本市某酒店工作的白女士,因怀有九个月身孕,被拖欠工资,调动工作部门辞职,而投诉至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部门与酒店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协商劳动仲裁。
原由,白女士在本酒店担任酒店美工工作,因怀孕原因,拖欠一个月工资未付,怀孕九个月,被通知调动工作派去洗衣房,洗衣房部门拒不接收,让白女士自己选择,递交辞职报告,当天就被酒店签下辞职,并且其酒店在六月份时,因怀孕降低工资,与酒店负责人商量社保续接问题无果。
根据《女职工劳动》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白女士的身体状况符律,因此,该酒店应该向白女士支付足月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了解到该情况后,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主动向酒店负责人指出,进行协调沟通,应双方协商,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最终,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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